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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第九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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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 1.5 万元以上不足 3 万元,基准刑为拘役刑; 数额为 3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 3 5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 8 000 元以上不满 1.5 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 1.5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8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 20 万元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1 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 5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2 000 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 20 万元不退还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每增加 5 000 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特定款项的重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 或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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