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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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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 1.5 万元以上不足 3 万元,基准刑为拘役刑; 数额为 3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 3 5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 8 000 元以上不满 1.5 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 1.5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8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 20 万元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1 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 5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2 000 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 20 万元不退还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每增加 5 000 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特定款项的重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 或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处 10%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量刑要根据认罪态度、情节轻重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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