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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应当书面告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资产评估机构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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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项申请。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申请,并在评估前附上财产目录和相关会计报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资产评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是否进行评估,并通知申请人及其主管部门。据此,申请人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二、资产清查。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资产占用单位进行全面资产、债权和债务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账面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并进行鉴定。三、评估估价。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盈利能力等因素,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受委托评估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四、验收确认。委托评估的占有单位取得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报告进行审核、验证和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发出确认通知。资产占用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审查。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实地调查,调查被征收的房屋情况,拍摄反映被征收的房屋内外情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制作实地调查记录,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登记房地产评估师在当地调查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评估被征收的房价。(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现场说明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如有错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予以修改。(4)分户初步评价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价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价范围内被征收的房屋整体评价报告书和分户评价报告书。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1、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 2、委托评估合同的签订: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果对初次评估结果不满意而申请二次评估的,费用负担遵循“谁申请谁承担”的基本原则。 3、被征收房屋的实地评估:估价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勘查,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4、评估结果的公示解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户的初分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估价人员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5、评估报告单的交付: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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