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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四类:级别管辖、区域管辖、转移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区域管辖分为普通区域管辖和特殊区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相关管辖等。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是地区管辖权,理解时需要掌握以下事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主要有(1)管辖权。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2)协议管辖,即涉外合同或其他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法院管辖。(3)应诉辖区,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被告对人民法院辖区不提出异议应诉答辩的,视同承认人民法院有辖区权。(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需要知道自己的民事案件属于哪个范围的。大部分的案件应该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但是在进行关于重大涉外案件或者对该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时应该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们与他人进行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也应该选择相关的专业律师来进行案件的分析。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除适用一般管辖规则外,还适用以下特殊的的管辖规则: (1)牵连管辖。因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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