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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离婚土地的分配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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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公民仅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要分配的话也只能分配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其次,需要区分土地的性质。若土地属于农村宅地基,且夫妻双方均是该村的村民,则由夫妻协商确定属于哪一方使用,协商不成的,由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如夫或妻不是该村的村民,则该农村宅基地属于村民一方所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再次,如果土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则不论夫妻双方的身份,均有权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具体由谁取得由双方协商确定属于哪一方使用,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最后,如果土地属于农村承包经营用地,则应当照顾女方的原则判决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当时的政策,1984年是第一轮承包,一包30年不变,增人不增田,减人不减的原则,土地是家庭共同承包的,如果第二轮承包,他的户籍已经迁移的你村,他在原来的地方也没有承包地,你们离婚法院一般不管土地分割的,需要与你们村委会协调,可以根据你们家的人口,适当的将你们家的承包地转让一部分给他经营,并到当地农村经管局(有的地方属于财政局管)办理转让后的经营权证。
离婚土地的分配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直接主体是农户,实际主体却是农户内的家庭成员,各家庭成员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利。长期以来,对于以务农为主的许多农村家庭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重要的家庭财产,离婚后,双方在土地承包经营上获得的权益自然也必须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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