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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内容: 1、质量保证项目的内容和范围,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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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常见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包括混凝土构件裂缝、屋面渗漏、地面起壳起砂等。从建设工程参与者的角度来看,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可能是上述参与单位的双方或多方。一旦建筑质量出现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找出质量的原因,然后确定责任主体应对质量问题。例如,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和行业标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单位借用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是责任主体。施工单位除具备相应资质外,还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为责任主体。监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第十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第39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其第40条还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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