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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公证业务中少有的由法律直接确定为证源的公证事项,以其专业性强、程序严格、社会认知度高,成为最能体现公证价值的标志性业务。但长期以来,遗嘱公证却是墙内开花墙外香,一方面备受百姓和法律人士的推崇,另一方面,业内很多公证员把它看作收费低、风险高的苦差事,非万不得已不去办理。出现此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个别公证员对公证遗嘱法律效力相关问题认识不够,对遗嘱公证程序把握不准,从而对办理遗嘱公证缺乏信心。本文从公证业务实践入手,着重分析公证遗嘱的生效要件及遗嘱无效的法律责任,并从公证程序、审查方式等方面探讨如何保障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以求对公证人员办理遗嘱公证有所帮助和借鉴。
1、立遗嘱人具备以下条件: (1)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2、公证遗嘱应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或遗赠人,下同)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凭证等); (3)拟定的遗嘱(公证处可提供遗嘱参考格式)。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如立遗嘱人不会写字或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或盖章或捺指印; (4)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以区分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遗嘱继承纠纷公证遗嘱有的情况下,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是证明该遗嘱的合法性,是真实有效的。进行继承权公证,是因为继承人要将原遗嘱人名下的房屋过户给自己,因为要过户,所以要换成继承权公证,若不过户则不需要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需要的条件就是,遗嘱已经生效,且有时效性。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继承权公证,只要资料齐全即可。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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