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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七级伤残伤残后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浙江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不包括遭受事故伤害接受工伤医疗,评残前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伤残评残后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赔偿金32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7号、辽民优字[1991]32号): (1)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负伤人员医疗待遇保证治疗;其工资发放、工资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2)伤口复发治疗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工伤待遇给予伙食费补助。经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工伤待遇办理。 (3)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在企业工作的,还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情况符合因公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因公伤残退休待遇。 (4)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由所在单位按对因公死亡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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