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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
婚姻无效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认为婚姻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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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实践中,涉及无效婚姻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性质属于非讼案件,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更为恰当。无效婚姻属于违法婚姻,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给予打击,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更能及时加大对无效婚姻的打击力度,更能体现国家的干预和制裁。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二)以未达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近亲属;(三)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是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照职权解除婚姻。当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婚姻无效时,应当收回结婚证,宣告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适当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
1、具有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被告得自行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情形的案件。此类案件律师在认为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有瑕疵时,可以明确提出要求被告变更或撤销原瑕疵行政行为的请求,并在原告要求或同意的情况下积极主张对因瑕疵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和解。2、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案件。有些情况行政行为属于合法但不合理的情形。对于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变更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既然如此,律师可以把握时机,帮助被代理人适时提出或参与行政和解,从而既可以使行政机关改变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又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3、因土地征收、征用或出让、房屋拆迁、资源环境等行政争议或群体性的可能影响公共利益或社会稳定的案件。此类案件是我国当前快速发展期和社会转型期的重要法律事件。土地征收、征用或出让、房屋拆迁、资源环境等类行政案件如处置的不好,极有可能会发展为影响社会稳定,乃至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此类案件的主要矛盾点往往在于群体性、极端性。而抓住主要矛盾,努力促成此类案件的行政和解,往往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律师来说就是执业良好效果。4、涉及行政裁决行为的案件。行政裁决行为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现实中这种行为是很多见的。如行政机关在涉及拆迁事项中的裁决行为。近年来呈逐年剧增趋势。行政裁决诉讼案件一般存在三方关系人,即原民事争议的双方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裁决过程中对原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处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若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变更其主张甚至放弃其民事权利那么行政案件就有了进行和解的基础。律师在此类案件的代理过程中应当努力追求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和解方案,并以此力促所涉行政裁决的撤销。5、涉及行政合同行为的案件。行政合同兼具行政性和合意性。与一般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合同的相对方对是否订立合同及合同的内容有一定的选择权。行政合同订立后,相对方可以对合同的内容提出修正的建议,行政机关也可以作出一定的让步。因此,对因行政合同引起的争议,适时、恰当的有效和解方案的提出,以及进一步的行政和解的达成,不但具备基础条件,同时还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意义。6、涉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的案件。实践中行政机关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情形常常表现为行政相对方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却拒绝或拖延履行。相对方起诉,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只能判决其履行职责。相对方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在法院胜诉,而是通过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获益。所以在该类行政案件中,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协调促使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就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案件也就没有意义了,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7、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的案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案件争议的主要内容是赔偿、补偿数额问题,而此种数额上的争议采用和解的方式加以解决往往比较便宜,并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特别是在目前我国行政补偿立法尚不够发达、完备的法治环境下,采用行政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就更具有积极意义。8、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行政争议中,当事人就所涉权属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或者该调解、和解协议的履行需要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此类案件采用行政和解方式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就所涉权属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原行政裁决或行政确权已经失去意义或需要变更。既让如此,此类案件采用行政和解方式结案也是最佳的方式选择。9、有关法律、法规对解决该行政争议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案件。当前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有些行政争议案件尚存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状况。如电力监管法律中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补偿、环境事件具体行政行为等等诸多方面。对于诸如此类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案件,采用行政和解的手段、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更具有积极意义。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和解的协议对于在强制执行力上面是不会存在的,但对于双方只要在协商好此协议之后就要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如果有违反,那么对于当事人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在办理的时候一般都会按条款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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