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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 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被告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起诉讼的权利;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权起诉司法人员侵犯其合法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5、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六.有权参与法庭审理,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7、.有权最终陈述;8、.有权上诉一审判决和裁决,有权上诉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决。
1、控诉职能 控诉职能是指向人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权的职能。控诉职能的存在主要是基于国家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其行使主体要包括:公诉人、自诉人和被害人等。 2、辩护职能 辩护职能是指针对犯罪嫌疑或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人权、民主思想的传播、程序公正化观念的进行以及宪政制度的建立,是产生辩护职能的决定性因素。行使辩护职权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等。 3、审判职能 审判职能是指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审判职能存在的理论根据是基于公证处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以及权利运行的科学要求,其行使主体只有一个,即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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