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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我国法律对非法同居的分类:男女双方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无配偶与无配偶同居;一方有配偶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重婚同居。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可以自行解除,可以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合法协议。但是,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的,可以起诉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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