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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侵犯了市民的财产所有权,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流通经常伴随逃税、提高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户。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流通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流通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者实施流通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必须区分流通罪和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如果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效应等欺诈、误解行为,直销监督部门不应视为流通罪,而应行政处罚。情节的严重认定应结合流通相关金额、流通发展者数量、流通中使用的手段、流通带来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衡量。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直接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实施流通行为,禁止国家法规,但为了达到非法利益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传销: 1、取得销售员资格需要以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投资为条件;直销则不是; 2、每一次销售或拉来新的投资人后,客户会成为新的销售人员;直销则不是。 3、自己的客户成为新的销售人员后,属于自己的下线,其非法收入与下线有关;直销则不是; 4、传销的销售属于典型的金字塔模式(一变二、二变四、四变八……);直销则不是; 传销是非法的领导人员组织人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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