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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有以下行为的,是传销:一、需要交入门费。二、需要发展下线。需要不断的找合作者,并打着组建团队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别人。三、根据下...
界定某一销售模式是不是传销或变相传销,应从以下几方面考察:一要看是不是介绍加入。即必须通过传销员(上线)介绍,才能加入传销队伍,取得传销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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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曾在2020年提示,如果在需要入门费、没有实质项目和产品、对方明显要发展下线中具备任何两点,都可以判断是传销。这三点是2020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规定的典型传销行为,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通过以下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 1.拉人头,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2.交入会费,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3.层级计酬,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近年来,在上述传统的传销方式外,又出现了基于电子商务的多样化传销变种。如通过电商平台、手机应用(APP)、微信朋友圈、二维码等销售虚拟产品、高价出售实物、积分返利等,使消费者产生“消费=返利=免费”的错觉,或通过平台统一销售总额来返利以规避层级计酬。因此,判定是否构成传销要看该模式的目的是否为了实现销售,获得的返利是否仅为基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的折扣,而与其他消费者的消费额或商家累积佣金总额无关。本案例中,虽然有商品销售,但显然购买者与销售者的真实目的均不是为了商品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为了获得下一层级返利的会员资格。这与交纳入会费的性质相同。而要求分享,进而能从后来加入者的消费额中获得相应比例的利益,且该利益与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消费总额的扩大有正相关关系,这便是变相的拉人头和层级计酬。因此,该案例应被认定为非法传销。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和领导作用者,将构成《》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近年来,非法传销有了新的特点。“拉人头”传销成为新的社会隐患,“拉人头”是一种没有商品销售和经营活动的欺诈行为或滥集资行为,以集中授课为表现形式,以营建传销网络为手段,以收取入门费、加盟费为目的,已脱离传销性质,是国外老鼠会、金字塔式诈骗的翻版,已成为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毒瘤”。 此外,利用开放的互联网也使得传销违法行为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有犯罪分子就打着因特网“电子商务”的名义从事变相传销活动,以交纳13457元购买一份雷克瑟丝国际有限公司的产品作为入会条件,每一名下线都能得到一个编码。下线可以用这个编码从雷克瑟丝公司的个人支援网站上随时查询组织结构、销售额、奖金等详细信息。每发展一个下线,就可以拿到100美元的收益。 1997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21日,国家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只有已经被废止的《传销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而《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是国务院的“红头文件”,严格的讲,并不属于规章的立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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