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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
审查死刑案件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一是查明原裁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定罪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犯罪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合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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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查明原裁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一是查明原裁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是人民法院对判处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死刑复核程序分为两类,一是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二是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案件。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10日内自动逐级上报,报至最高院,由最高院3名审判员组成复核庭核准,核准时必须询问被告人,核准采用全面审查原则。若最高院直接核准死刑,则由最高院院长签发死刑令,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案件,核准法院为高院和解放军军事,其他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流程并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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