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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
农村房屋遇到拆迁,不管采取什么样的补偿安置方式,都会包括以下补偿: 一、房屋重置价标准。是对房屋本身价值要有一个补偿,根据建筑结构的不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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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县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开发区)、村实行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镇(开发区)、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第八条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得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不得阻挠。第九条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第十条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镇(开发区)、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第十二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第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核发《溧水县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房屋拆迁以后国家规定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1、对整个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拆迁产生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 3、因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的损失; 4、当地政府给与的奖励与补助。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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