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遂宁市拆迁补偿条例

2021-04-09
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15〕28号批准同意征收一批集体土地,作为遂宁市安居区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拟定的关于遂宁市安居区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青苗补偿费本次用地涉及小春作物补偿为0.948万元/公顷。2、农房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农房及其他附着物以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村委会及所有者实地进行测量、清点,并经双方认同为准。农房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按省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文件执行。3、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青苗补偿费由社负责支付给所有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4、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本次征地将94名失地的农业人口(其中:劳动力48名)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方式进行妥善安置。安居区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失地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需社会保障资金已落实,主要通过政府、集体和个人等途径解决,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5、争议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送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依法作出答复;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安居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安居区人民组织协调。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