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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只要自愿放弃财产的婚前协议没有损害国家以及任何第三方的利益,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民事立法讲就的是“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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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于某与前夫钟某因感情不和,于今年初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未再婚前,原夫妻共同财产仍归双方共同所有。如女方先再婚,原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先再婚,则全部归女方所有。”现于某打算再婚,但觉得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便提出协议无效,要求分得一半财产。钟某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因而这种以财产制裁方式限制对方再婚的协议是有效的。请问,这种要求对方再婚即放弃财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无效的,于某有权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获得自己的份额。一方面,该协议侵犯了婚姻自主权。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符合结婚(包括再婚)条件的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自主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强制或干涉。他们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尽管是自愿订立,但它实际上却是对再婚而附加的苛刻条件,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另一方面,该协议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五条则规定得更加明确:“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无论对方的目的是干涉婚姻是获取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协议都是无效的。
有效,离婚协议财产如果是出自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可以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离婚自动放弃财产协议是有效的,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自动放弃财产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双方无共同财产,其它财产(包括个人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股权、股票、债券、首饰、衣服等)归持有人一方所有。双方无债权、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与对方无涉。任何一方对外存有债务的,负债的一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2、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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