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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类似的情况,法律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公安部关于父母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 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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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子女姓名的变更,应考虑更改子女姓名的行为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2、此外,对于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姓名改变也是不当的,如对方提出异议,应恢复子女原姓名。
不能单独更改,需经过男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1年8月14日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中指出,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
首先,子女姓名的更改一般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同意,任何一方单方面是无法更改孩子姓名的,法律上一般也不支持单方面改名的诉请。其次,要求支付欠付的抚养费以及增加抚养费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您的第一个问题最好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话,法律上一般也不会支持您的单方面的改名请求的,但是您可以等到孩子满十周岁之后,就此问题可以征询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要求更改姓名的话,一般是可以的。您的后两个问题律师同样建议协商解决,如果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只要您有相关的证据,那么您的请求时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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