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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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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行政处罚委员会审定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具体样式如下: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字[]第号 XXXX(姓名或者名称): X年 X月 X(案发地点)因 X (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的行为,违反了 X (法律依据的全称)第 X条第 X款第 X项的规定,依据 X(法律依据的全称)第 X条第 X款第 X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XXXXXXXXXXX 2、XXXXXXXXXXX 3、XXXXXXXXXXX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建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可以于 X年 X月 X日X时到 X(一般为行政机关办公所在地)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 (行政机关印章) X年 X月 X日 (本文书一般二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1、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下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 2、其中,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适用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的情形,适用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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