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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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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联合书面委托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A.医,患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分别填写鉴定委托书并签字。b.医疗代理人出示本人身份证、医疗机构执照、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同时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务所提供法人代表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医疗机构执照、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C.患方和/或其代理人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出示患者的身份证或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书以供查验,并同时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提供患者身份证,授权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书的原件以供存档。2、卫生行政部门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3、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司法机关直接移交。
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有争议时,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或医学院,下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双方当事人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应当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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