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
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有争议时,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或医学院,下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再次鉴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必须由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2) 必须是地方医学会提出的第一次鉴定不服,其不服的内容可以包括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程序。3)必须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4) 必须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5)费用支付方:一般由提起再鉴定的当事人支付。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应当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2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284人已浏览
2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