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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羁押和逮捕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而羁押只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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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不会实施新的犯罪、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没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行为、不会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没有自杀或者逃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以下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七条列举了没有必要逮捕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必要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迫从犯、犯罪后自首、立功表现或积极返还赃物、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3)过失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悔罪,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4)因邻里、亲友纠纷造成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五)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十四岁以下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社区和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和帮助教育条件的;(6)犯罪嫌疑人是老年人或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合拘留;(7)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和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8)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9)其他不需要逮捕的情况。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不起诉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一)酌定不起诉检察官应用起诉便宜主义而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 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时,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以防止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 (二)法定不起诉区别于酌定不起诉是拥有诉权而予以舍弃,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件较为一致。包括: 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三)存疑不起诉除以上情况外,还有一种法律规定不起诉的情况,有的学者称为存疑不起诉。即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类案件中,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有一定根据,但证据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证实犯罪。将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难以达到公诉的目的。根据无罪推定的精神,对这类案件应当不起诉。但可能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进行补充侦查。只有确认在法定期限内无证实可能,才能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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