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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2021-11-20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七条列举了没有必要逮捕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必要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迫从犯、犯罪后自首、立功表现或积极返还赃物、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3)过失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悔罪,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4)因邻里、亲友纠纷造成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五)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十四岁以下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社区和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和帮助教育条件的;(6)犯罪嫌疑人是老年人或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合拘留;(7)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和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8)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9)其他不需要逮捕的情况。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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