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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的联系 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同属质量认证的范畴,都具质量认证的特征: 1.两种认证类型都有具体的认证对象。 2.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都是以特定的标准作为认证的基础。 3.两种认证类型都是第三方所从事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除具以上几点相似点外,两都间的联系还在于: 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都要求企业建立质量体系,都要求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检查评定,产品认证进行质量体系审核时应充分利用质量体系认证的审核结果,质量体系认证进行质量体系审核时也应充分利用产品认证的质量体系审核结果,这不仅体现了认证工作的科学性,也保证了认证工作的质量。 从理论上讲,产品质量认证之所以要检查评定企业的质量体系,“目的是评定工厂是否具有持续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的能力,评定的主要因素是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ISO出版的《质量认证的原则与实践》)。 从实践的角度分析,仅仅依据产品技术标准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作出认证合格的结论是不够全面的,不科学的,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这是由于: 1.质量的形成与完善是和产品形成全过程密不可分的。从市场调研、设计控制到产品的生产、交付发运,每一过程的输入和输出都在影响着产品质量。 2.质量的形成和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行为有关,这些人员素质的高低,行为的失误与否,都会影响到产品质量的优劣。 3.由于标准本身的局限性、滞后性,不可能把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都反映在标准内。而以标准为依据的检验试验又受到抽样方法等多方面随机性的制约,即使按标准检验试验,也未必能反映全部产品的质量状况。 4.第三方认证最重要的目的在于使购买者购买的产品的质量真正可靠,这就需要解决证明产品质量持续符合标准要求的方法,方法之一就是检查评定企业的质量体系。 二、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 1.认证对象不同。 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批量生产的定型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的质量体系,确切地说,是“企业质量体系中影响持续按需方的要求提出产品或服务的能力和某些要素”,即质量保证体系。 2.证明的方式不同。 产品质量的认证的证明方式是产品认证证书及产品认证标志,证书和标志证明产品质量符合产品标准,质量体系认证的证明方式是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体系认证标记,证书和标记只证明该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某一质量保证标准,不证明该企业生产的任何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3.证明的使用的区别。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不能用于产品,标志可用于获准认证的产品上,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标记都不能在产品上使用。 4.实施质量体系审核的依据不同。 产品质量认证一般按GB/T 19002-ISO 9002检查体系;质量体系认证依据审核企业要求,可能是GB/T 19001-ISO 9001、GB/T 19002-ISO 9002、GB/T 19003-ISO 9003其中之一。如果企业具有产品设计/开发功能,同时又希望对外承揽设计任务,可申请GB/T 19001-ISO 9001的体系认证,如果企业虽然具备设计/开发功能,但不对外承揽设计任务,或者没有设计功能,但产品的制造比较复杂,可申请GB/T 19002-ISO 9002的体系认证,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十分简单,则申请GB/T 19003-ISO 9003的体系认证。 5.申请企业类型不同。 要求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是生产特定的产品型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可以是生产、安装型企业,可以是设计/开发、制造、安装服务型企业,也可以是出厂检查和检验型企业。
质量管理五大工具,也称品管五大工具。包括: 1、统计过程控制 2、测量系统分析 3、失效模式和效果分析 4、产品质量先期策划 5、生产件批准程序。《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五大工具,又称质量管理五大工具。包括:1。统计过程控制2。测量系统分析3。失效模式和效果分析4。产品质量前期规划5。生产零件批准程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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