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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营运证什么时候取消

2021-12-30
4、5吨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已取消营业执照。自2019年1月1日起,地方交通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自2019年1月1日起,总质量为4、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地方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无证经营、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相关法规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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