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生命权的法律特征: 1.生命权具有至高无上性 一方面,生命权在民法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它甚至超越了一般民事权利的范畴,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条件有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生命权的法律特征:1。生命权至高无上。一方面,生命权在民法中具有独特的地位,甚至超越了一般民事权利的范畴,是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就人格权而言,生命权不仅是首要的人格权,也是各种人格权的基础。无论是物质人格权还是精神人格权,都是基于生命权的存在。另一方面,整个民法乃至整个法律都应该以保护生命权为首要任务。国家和法律的出现也可以说是对生命安全的保护,避免无序的战争和纠纷,保护最基本的社会秩序。2、生命权规范内容的特殊生命权的权利内容是人类的生命安全,即维护生命的正常活动,维持正常的代谢能力,保护生命不被非法剥夺的人格利益。生命存在于身体中,但生命权与身体权仍有显著差异。侵犯身体权,表现为对身体完整性的破坏,有可能恢复;侵犯生命权,则以不可逆转、不可恢复的生命损失为标准。3、生命权是平等的。这种平等一方面是指任何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和外国人,平等享有生命权,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维持另一个人的生命。即使是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的生命权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在法律上,没有理由歧视和伤害残疾人。不仅如此,还要从人道主义出发,对残疾人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4、生命权有限支配,即生命权有限支配,生命权人可以依法支配自己的生命利益。尽管事实上,我们有时无法阻止一个人的自杀,但这并不能证明一个人有权随意处分自己的生命。至少在道德层面上,一个人的自杀行为应该被否定。关于安乐死的问题,有人认为安乐死体现了公民享有生命利益的控制权,但我国立法尚未认可安乐死的行为。生命权是一种有限的控制权,主要表现在对自己生命的维护和对他人侵权的正当防卫上。一方面,应承认权利人享有有限控制其生命的权利;另一方面,生命权的主导性极其有限,因为生命不仅是自己的利益,也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所以生命权本身不包括权利人自由决定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八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可以对子女的探视时间及探视次数进行协商,无论双方协商的结果如何,只要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并对孩子的成长没有影响,法律都会予以支持。但如果其中一方的探视影响到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可以向法院申请暂时中止探视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54人已浏览
438人已浏览
96人已浏览
17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