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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条件: 1、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各级政府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2、客体是国...
主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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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破坏的行为。犯罪对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湿地等。,只要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和破坏保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共计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和破坏其他林地的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和破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的50%以上;(四)非法占用和破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达到相应规定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两项总数达到本条规定的数量标准。
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城市规划部门中的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徇私的动机。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及有关的行政法规,滥用手中职权,对不符合征用占用土地、耕地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行为。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即具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次数多、面积大,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刑法》有关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十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三十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五十亩)以上的;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主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其他国家机构的正常管理活动。不正当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土地管理法,法规的顺利实施,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损害了城市规划机构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靠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耕地面积减少,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行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这里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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