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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与买断工龄无关。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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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指出:企业不得逃避社会责任,将职工推向社会,对职工负责到底。2、早在1998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服务年限的做法(即企业根据服务年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不再给予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和违法的。3、劳动部(劳动部发布了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服务年限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纠正。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布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用何种企业重组方式,都不能通过运动召开会议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指标和任务。
2012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提出,我国应逐步延龄退休,建议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现在还在沿用以前的政策,即《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现在的规定还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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