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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表内不仅有得分项,也有扣分项,比如,收养人的年龄在30-40周岁得3分;41-50周岁得2分;51-60周岁扣10分选择收养孩子的主要理...
收养时被收养人应不满十四周岁,除非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是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而且,收养自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公证并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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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上面几条的限制!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间依法协议的收养,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精神,依照公证程序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应具备以下条件:送养人与收养人已订立书面协议;符合原收养法有关收养人、送养人基本条件;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公证当事人和主要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收养协议和收养事实无争议。当事人可以凭收养公证书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第一条为了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做好收养评估工作,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居民在山东省内收养子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融合期调查和收养后回访。收养能力评估:指对有收养意愿的当事人(以下简称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个人和家庭基本状况、收养动机目的和养育安排、收养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从而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做出综合评定。融合期调查:指在收养登记办理前,对收养关系当事人融合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被收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相处和情感交融等情况;收养申请人履行临时监护职责情况、对被收养人的照料抚育情况和(被)收养意愿等进行调查评估。收养后回访:指收养登记办理后,对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共同生活的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养育、教育情况;被收养人成长、健康、受教育情况;双方情感交融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 第四条评估对象是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儿童福利机构及其他送养人、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评估工作。收养申请人应当配合收养评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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