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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质量对购房者来说非常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他们的生活安全,也关系到他们的生活舒适度。然而,一些开发商建造的商品房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缺陷,可能严重侵犯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开发商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负责。针对有关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认为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进行检查。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证书后,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
提出质疑后的受理流程如下:自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作出答复。若答复依然无法解答投标人疑问,可进一步投诉相关部门。 中标是指招标人向经评选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
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回复质疑内容。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处理投诉。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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