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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刑法中保留死刑的罪名由原来的68个罪名减少到45个。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7)资敌罪。 2.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2)决水罪;(3)爆X罪;(4)投毒罪;(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破坏交通工具罪;(7)破坏交通设施罪;(8)破坏电力设备罪;(9)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0)劫持航空器罪;(1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13)盗窃、抢夺X支、弹X、爆X物罪;(14)抢劫X支、弹X、爆X物罪。 3.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假药罪;(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走私武器、弹X罪;(4)走私核材料罪;(5)走私假币罪;(6)伪造货币罪;(7)集资诈骗罪; 4.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强奸罪;(4)奸淫幼女罪;(5)绑架罪;(6)拐卖妇女、儿童罪。 5.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抢劫罪。 6.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暴动越狱罪;(2)聚众持械劫狱罪;(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X罪;(4)组织卖淫罪;(5)强迫卖淫罪。 7.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8.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贪污罪;(2)贿赂罪。 9.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战时违抗命令罪;(2)隐瞒、谎报军情罪;(3)拒传、假传军令罪;(4)投降罪;(5)战时临阵脱逃罪;(6)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7)军人叛逃罪;(8)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9)战时造谣惑众罪;(10)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11)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12)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关于您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累犯的定义,为您总结出以下解答:累犯是指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或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也就是说,我国的累犯分有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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