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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累犯的定义,为您总结出以下解答:累犯是指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或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我国《...
刑法修正案,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刑法修正案是指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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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包括以下10个:一、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二、第160条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三、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四、第210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五、第234条之一: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罪六、第244条第2款: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罪七、第276条之一:恶意欠薪罪八、修改刑法第338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重大环境污染罪”九、第408条之一:食品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罪十、第408条之一: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罪。
这根据情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例如,最高法曾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问题进行了解释,修九将来施行后道理都是一样的。修正案(八)对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一,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正案(八)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修正案(八)没有溯及力。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以修正案(八)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犯罪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2011年5月1日以后的,应当适用修正案(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正案(八)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一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修正案(八),即新法具有溯及力。第三,行为时的法律和修正案(八)都认为是犯罪,但是,如果修正案(八)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修正案(八),即新法具有溯及力。关于如何认定“处刑较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作过司法解释:“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正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第四,如果依照行为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则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修正案(八)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行为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这主要是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为了和《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更为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危险行为,除处罚金外,还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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