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合理期限为接到承租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合理期限为接到承租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我国现行立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虽然有所规定,但不够完善。 法律规定承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形下,承租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期满未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是拍卖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行使。 关于怎么确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合同法第230条只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但没有明确具体时限,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实践中也一般以三个月为合理期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在15日届满后,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合司法实践,若出租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多将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类推适用除斥期间1年的期限,即自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有效合同之日起计算,逾期1年权利归于消灭。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7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675人已浏览
1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