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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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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包括抚养子女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如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混淆抚养费的概念和范围,把医疗费和教育费与抚养非并列,以致造成对抚养费范围的判决错误。如有的法院在判决按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抚养费后,又另判决给付外医疗费、教育费等。这种判决,实际上是把医疗费和教育费排除在抚养费之外,这在逻辑上存在种属不清的矛盾;在结果上,实际上加重了一方承担抚养费的负担。这种判决是不对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育子女所必要的一切费用。在一般情况下,一方给付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
(一 变更子女抚养费的,应当另行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情况很多,这种要求的主体是孩子。变更子女抚养费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应另行起诉。(二)法院应当支持符合法定原因的。 变更抚养费必须有法定理由,法院才能支持。其法定原因如下:1、原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2、因为孩子生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金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仅有此法定事由还不够,还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给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父母双方可协商解决问题。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父母都应该先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决。(4)还有一种情况,要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或者部分抚养费达成协议的,经过几次调查,抚养子女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原告投诉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状况是否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实有必要增加。父母一方申请减少子女抚养费的,必须有法定情形,包括父母经济收入减少或者困难导致子女抚养费无法支付的。减少抚养费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抚养费一旦确定之后,将不能随意的变更,故此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男女双方需要在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孩子是否需要治疗疾病、男女双方的经济能力等的因素之后,再确定具体需要支付的抚养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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