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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简易程序: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
简易程序: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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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是: 1.固定现场证据; 2.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4.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当初调解。
1、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2、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时,应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 4、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可以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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