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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可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
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可以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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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可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收据复印件有原件进行核对的有法律效果。 收据复印件能够与原件相核对的,经核对无误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用以证明相关事实。收据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但是对方当事人认可该收据的事实,并且不损害他人合法益的,可以认定收据是有效的。 收据复印件无原件核对,对方当事人亦不认可,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收据复印件有原件进行核对的有法律效果。 收据复印件能够与原件相核对的,经核对无误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用以证明相关事实。收据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但是对方当事人认可该收据的事实,并且不损害他人合法益的,可以认定收据是有效的。 收据复印件无原件核对,对方当事人亦不认可,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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