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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一般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如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设的建筑物、交通工具等。...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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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物品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破产财产包括已经抵押的财产,但是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了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之后再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其他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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