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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基于支付行为接受他人转移的财产或利益,因支付不足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种缺乏付款的目的不仅可以是自始不足的支付目的,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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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适用于暂停和中断。
给付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类型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具体而言包括: 1.受领人不当得利的存在。 受领人不当得利的存在不仅是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前提条件,而且还是整个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条件,这是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所决定的。 2.给付关系的存在。 德国民法中以给付关系作为给付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更符合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更有利于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传统观念上,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财产利益应增加而没有增加。 3.无法律上的原因。 领受人受领的给付必须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包括: (1)给付原因自始缺乏。 (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 (3)给付目的不达。如果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给付未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则给付人可以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
不当得利不返还是否触犯刑法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如果不当得利的情况是指当事人因他人财物代为保管而拒不返还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恶劣的话,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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