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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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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集体产权房屋主要是利用宅基地使用权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房地产登记申请;2、申请人身份证;3不动产权属证书;4、房地产转移证明;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纳税凭证;6、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主要流程为申请人申请、房地产登记中心受理-房地产登记审查-申请人缴费-登记在房地产登记簿中-发证。
集体产权房屋修建在集体土地上,不能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不属于私产,不能上市交易。这类房屋的修建是由区政府直接审批,不到房管局登记,居住者没有对房屋的完全独立产权,有的仅是农村集体房产权,即业内所称的"乡产权",乡产权并非字面意义上由某一级政府颁发的产权,而是在某些乡村里,当地政府未经国家许可,便将村里的土地交给开发商,并由其建设并公开出售的商品房。
无产权的房产不得转让。因为过户需要携带房产证、房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没有房产证自然不能过户。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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