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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
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书,并具体说明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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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评估。申请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书,并具体说明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内容。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制定过程中,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您可以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中说到,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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