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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是由业主签订的公共契约,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1、12条之规定:“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的权力由业主大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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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合法住改商的认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在经营过程中不得给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造成干扰,产业类别要受到限制。有利害关系业主的界定,只要是受到住改商业主行为直接影响的,就可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要经过这些业主同意。
住改商固然受到限制,但应当是合理的限制,而不是简单、粗暴的限制。合法住改商的认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在经营过程中不得给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造成干扰,产业类别要受到限制。有利害关系业主的界定,只要是受到住改商业主行为直接影响的,就可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原则上应不允许进行随意的住改商。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住改商确实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我们不应一概地全盘否定住改商,而应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存在并承认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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