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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省为例,结婚后可出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办理夫妻投靠迁移户口。根据《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安丘市为例,结婚后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迁移户口,可以男方投靠女方,也可以女方投靠男方。办理户口迁移(跨市、县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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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是未婚(单身)生育的,可以参照如下提供资料及证件,办理孩子的落户事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一,如果是离异的单身母亲,可以参照如下办理孩子的户口申报事宜: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的离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2,向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如果当事人的子女,出生一个月以后再申报户口的,可能需要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福建省为例,因家庭矛盾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安派出所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内容的《居民户口簿》。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二条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者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教育无效的,书面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不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告知书》,按照下列情形办理:(一)因家庭矛盾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予以受理其《居民身份证》的申、换、补领手续;(二)因离婚需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分户等户口变动手续的,由申请人提交离婚证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材料,公安派出所予以受理其户口变动手续;(三)因家庭矛盾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结婚登记、购房、诉讼等其他社会活动的,公安派出所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内容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结婚后,可申请办理投靠配偶迁移户口。 江苏省户口办理指南 三、户口迁移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实际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户口准入条件,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定的户口准入条件。 户口迁移一般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 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一)市内迁移 1、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2、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1)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2)投靠配偶的; (3)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5、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1)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2)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3)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4)家庭户口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二)市外迁入 2002年11月22日,省政府批转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在全省部署建立了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并明确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别制定了具体的户口准入条件。 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可向省辖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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