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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6.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比较容易衡量的一个标准,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偏低的现实,应着重考虑过错方经济能力这一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人,收入也是千差万别的,如果过分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就是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假如无论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如何,认定事实就依照约定俗成甚至内部规章径行确定赔偿数额,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富人可以以对其微不足道金额的赔偿获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支付很少的对价,就达到了继续伤害、侮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时受害人并不能因数额较少的赔偿而完全获得心理上的抚慰,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无从实现;而经济条件较差的过错方则可能会因数额巨大的赔偿金而导致以后的生活无法维持,从而对离婚忘而却步,只好被迫维系已经毫无感情的婚姻,无法实现离婚自由的目的。离婚案件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遵循平等的原则,若是由于家暴等原因提出的离婚请求,受害主体可以得到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但是就实际的司法实践来说,过错方的证据时比较难以收集的,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据,那么会被认定为是没有过错。
1、要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或者调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日后进行诉讼时,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2、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则一定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此外,还要在当时进行拍照,保留好照片。伤情严重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3、如果家里或者身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录音、摄像等,并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或者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总之,证明的存在,实质上是一个复原家庭暴力原状的过程。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言,只要能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只要举证合法,程序完备,都可以作为证据,以此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关于如何保留家庭暴力的证据: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日常生活中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时,如果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制止劝阻,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保留提交。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该证据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三是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其子女、邻居等见证家庭暴力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也是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4、书面证据。在诉讼前,加害方为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作为书面证据保留并提交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警告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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