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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该及时进行收集、巩固证据,以此证明的存在: 1、要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或者调解,或者...
家庭暴力可以收集报警记录、警方制作的家庭暴力记录、证人证言、父母或朋友出具的书面证言、医院鉴定证明等。但证据必须核实,才能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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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该及时进行收集、巩固证据,以此证明的存在: 1、要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或者调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日后进行诉讼时,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 2、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则一定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此外,还要在当时进行拍照,保留好照片。伤情严重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 3、如果家里或者身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录音、摄像等,并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或者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总之,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实质上是一个复原家庭暴力原状的过程。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言,只要能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只要举证合法,程序完备,都可以作为证据,以此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家庭暴力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进行证明: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目睹,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 2.报警记录,如果家庭暴力发生以后,曾经报过警的,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 3.验伤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的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保存。 4.视听资料,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经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使用。 5.悔过书,在发生家庭暴力后,如果对方曾写过悔过书、忏悔书、承诺书等这些保证以后局不会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家庭暴力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进行证明: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目睹,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 2.报警记录,如果家庭暴力发生以后,曾经报过警的,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 3.验伤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的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保存。 4.视听资料,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经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使用。 5.悔过书,在发生家庭暴力后,如果对方曾写过悔过书、忏悔书、承诺书等这些保证以后局不会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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