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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补办,也可以在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明文规定。 一、《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上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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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也可以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当事人遗失或者损坏婚姻证件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根据《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坏婚姻证件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双方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也可以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去民政局补办,一般当天就可以完成。补办结婚证所需材料:1。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如果身份证号码错误,、二代身份证号码不统一的,补办结婚证时,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2、结婚证丢失。《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民政局。如果一定要补办,程序是:带身份证和另一张结婚证,到办理结婚证的民政局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登记时间超过5年可能移交当地档案馆),复印档案,然后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补充证书的结婚日期与原证书相同。原证书全部丢失的,按原登记档案内容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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