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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
需要。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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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其设立、变更、转让需经依法登记。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无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产权,其设立、变更、转让必须依法登记。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可以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第三百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4、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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