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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附加刑有哪些

2021-07-28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附加刑包括: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关于罚金的裁量原则,刑法 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 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相关法规

《刑法》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邮政法全文》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二)泄露国家秘密的;(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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