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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录音可否作为他人犯罪的证据?

2021-07-28
手机电话通话录音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电话通话录音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别--视听资料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合法的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在诉讼中应该对电话通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如果经查该电话通话录音证据具有以下二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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