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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律文件和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文件(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在中国使用,首先需要通过文件生成地的公证机构(或者拥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公证,然后在该外交部门进行认证,然后交给我国驻地的国家使用。领事馆的认证后,可以在我国使用。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件:首先需要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向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盖转让印鉴,现在没有明确的要求。3、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根據您的咨詢分別回復如下,供參考: 1、最好適用財產所在地有效證件辦理,以便今後辦理變更手續; 2、最好在財產所在地辦理公證,避免涉外財產處置手續麻煩; 3、在哪登記結婚是當事人的權利,在大陸財產受大陸法律約束,大陸法律尊重婚姻雙方財產約定;4、公證屬於全球司法制度公認的證明形式,應該具有普遍約束力; 5、最終財產處置有大陸法律約定從其約定,無約定按法定。對此有明確規定。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这类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婚姻状况公证的种类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①本人的身份证件;②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夫妻一方死亡证书;③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3)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4)如果用于涉外方面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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