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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必经复议的税务行为,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有罚...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纳税争议行为设置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复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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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罚款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对税务行政复议活动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各方都必须遵循的法定的基本准则。
一、税法列举的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有12项,“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句话对部分情况适用,部分情况不适用。1、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说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如下。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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